索引号: | 032/2019-00597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国资委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32/2019-00597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国资委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属企业:
现将《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资委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创建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经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企业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企业董事会按规定组织实施。纪委书记的考核按照省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五条 突出战略引领,引导企业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持续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大有效投入,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补齐发展短板,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第六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八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的分类考核。
第九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贯彻出资人意图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落实省政府重大部署、发挥特定功能、执行专项任务情况,以及对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二条对结构调整、转型发展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业转型升级、科技研发投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指标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按有关规定可将研发投入、品牌建设等费用支出视同利润加回。
第十三条对人力和资本密集、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重点加强对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等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安全环保要求高的企业,支持企业加大安全环保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按规定可将有关费用视同利润加回。
第十五条 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阶段性特定任务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省国资委将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省经济建设中重要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省属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
第十九条企业考核目标值应当与经营业绩总体目标相衔接,原则上在不低于基准值或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予以核定。
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按照孰高原则,取基准值与上年完成值中较高数值,且增幅达到省属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总体增长目标要求。
第二档:不低于基准值或上年完成值。
第三档:低于基准值且低于上年完成值。
第二十一条目标值先进程度及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与绩效年薪挂钩。
第二十二条利润总额目标值与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财务预算,结合上年度或上一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合理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省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对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按规定适当处理考核特殊事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三十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省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董事会研究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是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实施预发。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科技创新、质量管理、推进资产证券化中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外合资经营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特殊安全生产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完毕后当期支付50%,次年支付50%。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企业经营业绩优异以及在科技创新、安全环保、国企改革、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国资委评定后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惩处,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网络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件、违规投资非主业、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列入“监督闭环”问题整改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由于新组建、合并重组等原因处于特殊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省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或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国资〔201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