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9875906/2017-0003 | 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通国资发〔2017〕231号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769875906/2017-0003 | ||||
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通国资发〔2017〕231号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通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等。
二、职责界定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项目投资活动实施监管。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指导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确认出资企业经营主业和允许投资的非主业范围,适时制定并发布企业主业投资清单、允许投资的非主业投资清单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等。
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编制投资计划,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投资决策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加强项目投后管理,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负责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投资原则
企业项目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壮大企业主业优势,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项目投资应坚持聚焦主业,重点突出政府公共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金融等领域集聚。
严格控制企业对非主业、一般性竞争类行业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设立竞争类的全资企业。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的投资(专门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严格控制三级企业的投资。特殊情况的投资行为,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
企业项目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实际融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四、投资程序
(一)企业应当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按照权限和规模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企业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重新报送审核、备案。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主要方向、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企业项目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可行性研究应包括:分析论证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和分析项目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和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
(三)企业项目投资应当开展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应包括:尽职调查、专家论证过程和结论意见、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监事会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或内部法务人员)确认的法律意见等。
(四)企业项目投资应当经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意见。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集体决策形成意见。出资企业应当对各层级企业的股权类投资、非主业项目投资、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含委托贷款)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决策权限进行下放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项目投资应当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备案程序,需报告或事前审核的事项,应当在取得批复或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有关协议书或意向性文件,综合评审材料,企业内部决策过程、结论意见和决策依据,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投资要求
(一)企业项目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向市国资委报告:
1.非主业项目投资(经批准的非主业范围除外);
2.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3.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
4.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后进行的投资;
5.在市外投资的项目;
6.与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合作、交易,且企业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事项,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
(二)企业要着力防范项目投资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禁止对下列企业或领域进行投资:
1.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2.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
3.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等。
(三)企业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1.资金来源及构成有较大调整的;
2.项目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3.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能实施的,或原投资计划出现其他重大调整的情况。
六、监督机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建立完善投资项目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分析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发挥财务、审计、纪检、监事会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项目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投资季度完成情况,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年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评价制度,对提交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
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在项目投资中违反规定投资决策,或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项目投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通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