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2/2023-0023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资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1-11 发布日期: 2023-03-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32/2023-0023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资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1-11
发布日期: 2023-03-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03-02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是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21号)精神,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省国资委党委

2023年1月11日

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责任约谈

和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21号)精神,加强对省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督促做好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指导省属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推动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党的建设职责对应监管省属企业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或不特定省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省国资委针对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相关省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省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四条 提示函、责任约谈与通报在监管上是相互联系、逐级递进关系,责任约谈与通报可同时使用。

第二章 提示函

第五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督办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会同督查工作部门拟制提示函,经委分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签并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函件形式向有关省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函列事项涉及问题纳入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

第七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认真组织落实,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整改责任、时限,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提示函提出的风险事项,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九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省国资委主办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和督查工作部门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有关省属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巡察监督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问题,应当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督查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对企业问题整改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审核验收通过报经委分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同意,予以办结销号;审核验收未通过事项,由督查工作部门明确办结期限,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提示函事项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责任约谈

第十五条 责任约谈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资监管要求,可能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五)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七)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督办等工作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八)对提示函提出的整改要求,问题整改事项审核验收未通过,经督办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落实到位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会同督查工作部门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并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省属企业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

第十七条 《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通知书由省国资委督查工作部门实行统一编号,约谈事项涉及问题纳入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反馈确认回执,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九条 责任约谈一般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主持,主办处室、督查工作部门负责人和驻委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特别重大约谈事项由委主要领导主持,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可参加约谈。根据工作需要,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前,主办处室与有关省属企业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及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省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省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二十一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企业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主办处室会同督查工作部门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责任约谈纪要,根据需要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或印送被约谈省属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主办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和督查工作部门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确定的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应当每季度报告。被约谈事项整改情况应纳入企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督查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对企业问题整改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审核验收通过报经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予以办结销号;审核验收未通过事项,由督查工作部门明确办结期限,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有关省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对重大问题进行稽查,督促指导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三十条 根据责任约谈事项情况,省国资委必要时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四章 通 报

第三十一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以及提示函、责任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会同督查工作部门拟制通报稿,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并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向各省属企业印发通报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驻委纪检监察组等部门。通报事项涉及问题纳入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收到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主办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和督查工作部门对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三十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有关省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巡察工作机构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三十八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应当每季度向省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督查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对企业问题整改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审核验收通过报经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予以办结销号;审核验收未通过事项,由督查工作部门明确办结期限,跟踪督办。

第四十条 各省属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省属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反映有关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企业党的建设成效评价、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甚至敷衍整改、弄虚作假、拒绝整改的省属企业,要严肃问责;事项特别重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和有关省属企业对于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督查工作部门负责对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有关材料等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提示函、责任约谈和通报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约谈制度》(苏国资委〔2017〕37号)废止。

http://gzw.nantong.gov.cn/ntsgzw/zcjd/content/0f525055-9d92-449e-8709-10e02a4c1c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