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9875906/2009-0188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文号: 通国资发[2009]113号号
成文日期: 2009-09-22 发布日期: 2009-09-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规范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索引号: 769875906/2009-0188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文号: 通国资发[2009]113号号
成文日期: 2009-09-22
发布日期: 2009-09-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规范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9-2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监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或招聘的代表国有股权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或者其他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凡在下属子公司个人持股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上一级公司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兼职的,个人一律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或监事)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通讯费、车贴以及兼职单位代缴的个人保险、所送给的股份、红利等]。如兼职单位给予兼职报酬的不得据为己有,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如数上交任职单位财务部门。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将兼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国有出资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兼职、领取任何报酬或报销与兼职无关的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在下属子公司兼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