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1-30 14:2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确保本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本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委予以更正。本委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委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市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