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7 08:2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本委政务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本委政务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以及保密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政务公开内容;

  ()分管领导审核;

  ()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局或本委纪检组分别依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制度》、《南通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通政公开办[2006]3) 或《南通市国资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