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1-22 10:25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委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南通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委编制的《南通市国资委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委网站上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概况:(1)机构职能;(2)机构领导及分工;(3)内设处室及职责;(4)局属事业单位联系方式。

2.政策法规:(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

3.计划规划:(1)综合规划;(2)工作计划。

(二)公开形式

本委主动公开信息将在南通政府门户网上和南通市国资委网站上同时公开,南通国资委网具体网址为http://gzw.nantong.gov.cn/。同时,本委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委各类政府信息将在自信息形成后七个工作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天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4.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收到申请后,我委将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四)禁止行为: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五)期限: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七)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五、监督措施

(一)在市纪委第十九派驻纪检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59003787,信箱:崇文路1号,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二)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