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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12-15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南通市国资委日前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市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项目投资活动实施监管,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的原则。坚持聚焦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金融等领域集聚,严格控制非主业和一般性竞争类领域的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实际融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程序。国有企业要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综合评审,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防控报告、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等,应当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集体决策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投资范围、投资事项和禁止投资领域,明确了项目投资的监督机制等内容。
  原文件:通国资发[2017]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