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单笔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四)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五)因其他违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对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对有前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前项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退还;

(五)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

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同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 在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同时,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扣除其当年度业绩工资或年终奖金;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间接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扣除其当年度50%业绩工资或年终奖金。

第七条 在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暂停职务的措施。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一旦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及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展开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国资委或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抄送审计结果。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国有企业有重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有资产委或国资授权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同时向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国资委或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查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