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省属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省属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17〕 71号

各省属企业:

《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省属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省属企业

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审计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整改,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抽查审计。

第三条  下列企业纳入抽查审计范围:

(一)主要负责人近期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

(二)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

(三)省属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四)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关闭停业或破产清算的企业;

(五)发生重大股权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股权转让的企业;

(六)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存在潜在损失、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

(七)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空转”贸易等业务的企业;

(八)开展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业务,以及其他高风险业务的企业;

(九)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企业;

(十)省属企业所属金融类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十一)存在其他违规经营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企业;

(十二)省国资委确定开展抽查审计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抽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管理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三)重大经营及投资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情况;

(七)对子企业的管控和监督情况;

(八)省国资委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抽查审计,审计费用由省国资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

第六条   承担抽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和本办法规定,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认真完成约定审计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抽查审计工作,不得为正常审计设置障碍。对于设置障碍、干预抽查审计工作的,省国资委将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抽查审计工作由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会同监事会、相关职能处室组织,明确审计对象、选择审计机构、拟定整改意见书等。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省国资委党委《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国资委〔2017〕24号),下达整改意见书、进行跟踪督办、实施销号验收等管理。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审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中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省国资委视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审计经费、列为禁入名单、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