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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通港口集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提交时间: 2015-06-24 00:00:00
内容: 举报信 南通市国资委: 南通港口集团于2006年职代会通过了《退休奖励办法》,此办法规定企业将向退休职工发放一笔奖励金,奖励金的数额与2005年改制计提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一致。 2005年港口集团进行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张国银(银)名下的经济补偿金经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留存企业使用, 我于2015年向港口集团索要经济补偿金,港口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张部长回答我,现在港口集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退休奖励金,退休奖励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在企业工作了一辈子的在职死亡职工没有经济补偿金拿,而退休的职工有奖励金拿,这非常不公平! 既然企业发放的退休奖励金不是2005年改制时计提的经济补偿金,那企业发放退休奖励金就没有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向南通市国资委举报,南通港口集团发放退休奖励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要求南通市国资委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查退休奖励金的来源,退休奖励金发放的会计科目的合法性。 (据港口集团的说法,退休奖励金与留存计提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会计科目) 2、 严查企业发放退休奖励金的法律依据。 3、 责令港口集团立刻停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此举报处理结果需要书面回复 回复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婚姻登记处) 举报人:朱健 电话:1381360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我委经向国投公司及港口集团了解核实,事实情况如下: 港口集团于2005年进行资产重组,为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资产重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05年4月30日该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通过了《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该方案规定:“对留在重组后企业的在册职工(不含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按规定计提经济补偿金准备金,经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存留在重组后企业。”上述经济补偿金准备金在未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前,与信访所述的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概念。 2006年11月30日,港口集团一届六次职代会通过了《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企业合资后退休的职工奖励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奖励对象为:“2005年4月30日企业职代会通过《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之日港口集团在册并自2005年12月27日起在重组变更为合资企业工作至法定退休的职工。”根据上述实施办法和企业实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参照其年功长短实施退休奖励,是企业行为且程序合规,不存在信访所述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答复单位: 市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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