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由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切实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等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二是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责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体系;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
四是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和程序,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三重一大”决策、法律审核、合同管理等程序。
五是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的企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出借资金行为,防范风险。
第二部分: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规定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乡镇(街道)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借款担保、财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部管控、风险管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管制度。
三是建立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委派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向出资企业委派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制度,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监管。
四是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建立审计监督专员制度,前移监督关口,对国有企业开展日常审计监督工作。
五是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围绕经营业绩、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党的建设等情况,对国有企业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建立“巡察式考核”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按规定实行扣减薪酬等处理。
六是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第三部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要求,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二是要求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通政办发〔2017〕126号)。
第四部分:切实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国有企业投资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压实国资监管责任;二是要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意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相关制度规定,强化督促落实;三是明确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四是要求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县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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