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36号)正式颁布。同时,运营了11年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9号)废止。
36号令发文单位在原19号令的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基础上,还增加了财政部。内容也较19号令更加完善,覆盖面更广,操作性也更强。
36号令共分十三章,七十九条,具体涵盖了19号令、《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相关内容,并适当作了修改。36号令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将未涉及控股权转移及集团内部的划转和非公开业务下放给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另外36号令对国有股东定义有所调整,不再将非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国有股东,不再加注“SS”,但在第七十四条增加了国有能支配的境内外企业,加注“CS”标识。
36号令与时俱进,科学下放了审批权限,将有助于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同时,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36号令又进一步作了细化,从严提出了要求,将对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中的风险把控加筑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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